(同心四川)「委员同声」吴德委员:建议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发布日期:2021-03-05 09:17:51 来源:同心四川 作者:统战部

吴德,全国政协委员、民盟四川省委委员、四川农业大学校长

2021年全国两会,吴德委员提交的一份《关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助力乡村振兴的建议》引起小编的注意,于是对他进行了简单采访。

您为什么想到要提交这样一份提案呢?

用好用活农村集体经济这笔资产,不仅能增加集体经济组织实力,让广大成员有获得感和幸福感,还有利于增强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完善乡村治理架构,有力地推动乡村振兴。

那您觉得目前我们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存在哪些问题?

一是法人地位缺陷,组织边界不清。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3章第96条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地位,解决了集体所有土地及生产资料归属的问题,但其法人财产范围界定不清、经济属性不突出、终止事由不明确等问题仍未得到妥善解决。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两委”、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时常混淆,甚至等同,使得它在成立条件、收益分配、财产分割以及矛盾纠纷化解等机制不完善。

二是村级治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有待进一步改善,制衡制度不健全。村党支部书记身兼数职,集组织的决策、执行、管理、监督等职权于一身。

三是发展理念滞后,发展模式不多。尚未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经营管理和分配模式,收入分配与成员期望不匹配。

您对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什么具体的思考和建议呢?

抓好三个方面——

建议一明晰法人财产,进行法律适调。如突破财产限制,在宪法禁止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的前提下,探索集体经济组织对其享有独立处分权,并可利用该资产参与市场经营活动。参照《民法典》和《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在均需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的前期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破产等法人终止事由。另外,建议由全国人大牵头,各部门联合调研,形成会商机制。适时修正整合《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从法律意义上厘清集体经济组织与村“两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农村组织之间的关系。

建议二完善现代治理制度,提升组织效能。建立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决策、执行、管理、监督等关键环节的制衡制度,促进组织高效运转。建立“三会一层”制度(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或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和经理层),由村党支部书记引领、把握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方向,同时担任监事长、发挥监督作用,由村长任理事长,可通过合法程序选举产生。形成所有权、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四权”相互配合又相互制衡的机制,让村干部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事会等的监督,从制度源头遏止腐败现象和防止错误决策。借鉴浙江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模式,引进外部人才和智力提升经营管理效率。如聘请职业经理人等专业人才担任集体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外部理事、聘请财务或法律从业人员作为监事会成员或外部监事进行专业审查和监督。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牵头成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相关的管理、监督职能。

建议三鼓励创新发展模式,探索新的路径。如四川郫都区的集体资产管理公司、大邑的资产要素盘活、浙江云和的农旅融合创新、龙泉的县乡统筹托管等模式,因地制宜地利用好当地资源禀赋,积极创造集体经济收益。还可以通过“三资”管理增效、兴办物业创收、抱团集中发展、特色产业带动、红色党建引领等模式做强农村集体经济。如陕西咸阳的“共建共享共富”分配、贵州六盘水的“贫困优先股”分配、浙江宁波的“应付福利费+投资分利”分配等模式,还可建立“股权比例分红+集体积分”“提留公积公益金+额外奖励”等多元分配机制,提升成员获得感与积极性,参与到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行业中。

来源:https://mbd.baidu.com/newspage/data/landingsuper?rs=1313802476&ruk=IS9DlDKL98wUSIEtOlNzCg&isBdboxFrom=1&pageType=1&urlext=%7B%22cuid%22%3A%2208STi_8Bvil-aS8D_iHFug8nvuYJaBiO0iSHiYam28KQ0qqSB%22%7D&context=%7B%22nid%22%3A%22news_9919527119593207530%22%7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