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华侨(新侨)和归侨侨眷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24 09:48:53 来源:统战部 作者:统战部

各中层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做好新时代海外统战工作决策部署,全面准确掌握我校华侨(新侨)、归侨和侨眷的分布情况,摸清底数,加大为侨服务力度,现就做好我校华侨(新侨)、归侨和侨眷调查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对象

全校在职及离退休的华侨(新侨)、归侨和侨眷。

二、身份解释

1、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2、新侨

(1)改革开放以后移民或定居国外的华侨。

(2)华裔新生代、外籍华人的子女。

(3)年龄以中青年为主。

3、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1)“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2)外籍华人(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4、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1)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2)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本条第(1)款。

三、有关要求

1.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侨务工作是适应海内外侨情新变化,更好地团结服务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现实需要,要切实增强做好调查统计工作的责任感,广泛宣传和动员,切实摸清底数,夯实为侨服务工作的基础。

2.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要求认真填写相关信息,严格审核,确保准确、无疏漏。

请于3月31日前将填好的《华侨(新侨)信息统计表》(附件1)、《归侨侨眷(新侨)信息统计表》(附件2)电子版发送至党委统战部邮箱1025232634@qq.com。

联系人:张 惠 0835-2882081 李芸芸 028-86293301

附件1 华侨(新侨)信息统计表.docx

附件2 归侨侨眷(新侨)信息统计表.docx

党委统战部

2022年3月24日